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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5 | 瓮安事件的定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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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和今天的《北京青年报》、《新京报》先后发表社评和社论,对贵州瓮安事件的发展予以回应。北青报的社评题为《瓮安事件的每一个疑问都应该得到回答》,在肯定事件“向着良性方向发展”的同时,对当地有关部门进一步满足社会期待予以督责。《新京报》社论的题目是《“实属必然”:瓮安事件沉甸甸的警示》,也肯定了“正向理性和稳定的方向发展”,同时进一步指出:“不能仅仅满足于一个具体事件的平息,更应该举一反三,通过一系列体制机制的革新,完善公民权利保护,使权力切实受到监督和制约,防范此类事件在异时异地重演。”

  两报社论积极回应的,一是事实,即对官员的处理和对信息的公开;二是观点,即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对这起事件的一个判断: “看似偶然,实属必然,迟早都会发生”,事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瓮安县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加之有的领导干部和公安民警长期以来失职渎职,导致社会治安不好,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

  《新京报》社论还有一段值得深思:“瓮安事件是典型的‘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群体性事件,这类事件往往事前无明显征兆,一旦有个导火索,便会迅速演变,规模和行为的激烈程度都迅速扩大,处置起来难度很大。防范类似的群体性事件,关键在平时。这就要求地方政府能站稳中立的裁判者立场,切实维护好、发展好公众的根本利益,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基本权利,建立起公众对政府的忠诚和信赖;同时,司法也要把政府和公众个人摆在平等的地位上,力避出现公民求告无门的境况。否则,如果平时的一些小事处理不好、处理不公,无数的小事,在无数群众之间口口相传,最终就会酿成影响当地社会整体稳定的大事。”

  在我看来,上面这段社论,表面上看起来是阐发石宗源对事件的定性,实际上是排除了——至少是没有理会——对事件的那种“阴谋说”和“敌对”的解释。这是非常重要的分野。

  一个混乱的群体事件(群体事件不一定都是混乱的,比如合法的、有秩序的游行,这在我国还很难)中,有没有其他反政府、反社会的势力借机兴乱?在事实上很难排除掉。但如何定性,却事关重大。如果仅仅依据事件中有一些违法、反社会的行为迹象,就把事件全盘定性为“敌对事件”,那只能会导致更加严厉的态度、更为激化的矛盾,事实上是为渊驱鱼,把事件中并非反政府、反社会的人民群众,都推到对立面上,哪怕他们是冤枉的。这样,因积蓄的社会矛盾而导致的动乱,虽经“平息”,实际上却是积下了更深的社会矛盾,因为你把更多的人都推到对立面上去了,这种对立心理、情感和情绪,不能不察,不能为所谓的“平息”所掩盖。掩盖这一点,就是自己坐到火山口上,也让整个国家、整个执政党坐在火山口上,是非常不负责任的做法,是“我死之后哪怕洪水滔天”的态度。

  对事件中人们具体行为的甄别,应该与事件的定性区分开来。不能因为对事件的定性(特别是否定性的定性)而使事件中的具体的个人受到不公正的处罚。当然,因为难于甄别,或为了平息事件,对具体行为的处理,也可能失于“宽纵”。这是一个难题。人在群体事件中,由于激愤,由于气氛和相互的影响,还由于“法不责众”的心理,都可能做出平日个体的理性所不选择做的事情,即明显违法的事情,而法律也不可能对上述影响因素予以考虑,因为这属于个人自己的控制范围,是个人的责任。如果一概豁免,则法律尊严会在事件中减损;如果“秋后算账”,则目前的人心就可能难以平息。对这个问题,我感到很困难。

  说到底,人民有没有随时因反抗暴政“揭竿而起”的权利?美国的“国父”杰弗逊和中国的“国父”毛泽东都承认这种权利。美国法律承认公民个人有权执有枪枝,事实上正是这种“革命权”的遗迹,尽管现在大多数人都把它理解为个人的“自我保护权”。但是,“革命权”(或曰“造反权”、“动乱权”)与任何法律所维护的社会稳定和秩序都不可能相容。任何法治的社会都不可能承认人民有随时革命的权利,社会也承受不起,尽管许多国家的政权(如法、美、俄,还有中国)都是因人民革命而建立的。在法律的意义上,革命都是非法的。有法律而无革命,有革命而无法律。革命有时而终,不能“不断革命”。

    革命因何而终?不仅因权力的建立而终,不仅因秩序的建立而终,不仅因既得利益的建立而终,更因法律的建立而终。法律可以替代革命,因为法律可以满足人民革命所诉求的目标:你们不是不满意某个暴政吗?通过法律可以革除那个暴政;你们不是不满意某个官员吗?通过法律保障的选举程序,可以下次不选或者现在罢免他。只要法律充分保障人民的政治权利,革命就不会发生,就不必要发生。瓮安事件也就会越来越少。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承认“群体事件”中公民合法的集体表达权;否定群体事件中暴力行为的合法性——无论是个体的还是群体的。 赞赏审慎、公正、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的定性和处理。对瓮安事件,也是这个看法。

少华附言:

  本来想评述《北青》《新京》的社论,自己却忍不住说了很多,请朋友们原谅。读了两报评瓮安事件的社论,我很高兴。我最不愿意看到的是:某一个事件道路已纷纷传言,而对新闻媒体却是“不可说”的事,讳莫如深。那既是新闻媒体的耻辱,也是国家的耻辱。一个正常的国家,没有多少是不可说的事。一件事“不可说”它就会成为一件“坏事”,无论结果如何。而一件坏事,让地方官员去处理,同时让新闻媒体评说,事件本身和它的影响,都会向好的方向转化。但愿这是一个好的开始。

    当然,对于评论写作来说,也有“不可说”的难处。什么不可说呢?事实不可说,因为事实不知道。隔着那么老远,你猜那个少女李树芬究竟怎么死的,你就没法猜,猜了也是不负责任。事实不可说,但价值可说:政府应该如何处理这种事件,这个“应该”就属于价值层面判断和诉求。可说不可说,一头由自己的判断力和伦理责任管着,应该严格一些;另一头,由新闻宣传管理部门管着,应该宽一些。

 

附:  北青报社评:

瓮安事件的每一个疑问都应该得到回答

 http://bjyouth.ynet.com/article.jsp?oid=41382232&pageno=1

北京青年报:(08/07/04 06:20)

  本报评论员蔡方华

 

  7月2日上午,有关方面对贵州瓮安死亡少女李树芬的遗体进行了第三次尸检。为了确保检验过程的权威和公正,相关机构不但请来了贵州当地的著名法医专家,还将尸检现场设在了李树芬的家门口,让其家人和多名乡亲见证了整个过程。随着李树芬的入土为安,备受关注的瓮安群体性事件也在向着良性方向发展。

  所谓良性方向,有这样几个层面的意思:一是群体性事件已经依法得到平息,处置过程中没有人员死亡;二是参与打砸抢烧的部分嫌疑人已经归案,有利于当地治安形势的稳定;三是围绕李树芬死亡的诸多细节正不断通过媒体向外界披露,谣言和不实传闻逐渐平息;此外,地方政府针对瓮安群体性事件的反思正在展开,有一些官员的表态让舆论界感到欣慰。

  如果说,瓮安事件在前期因信息不公开而受到了外界诸多质疑的话,那么,自胡锦涛总书记做出重要批示之后,有关方面采取的系列处置措施变得开明和积极。具体表现在,贵州省各级领导干部深入基层与群众交心,充分掌握了事件之所以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在此基础上,区分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既稳定了死者亲属的情绪,也迅速安定了当地社会形势。同样值得赞许的是,当地并没有因为事件的敏感而设立新闻报道禁区,相关信息得到了及时而充分的披露,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让笼罩在整个事件上的迷雾逐渐散去,从而让李树芬之死呈现出真实的轮廓。

  但必须指出的是,围绕李树芬的意外死亡乃至此后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仍有很多疑问困惑着人们,需要有关方面做出更细致、更缜密的求解。

  李树芬的第三次尸检结论将在几天后公布。即使法医专家给出的说法仍然相同,即李树芬是溺水而死、死前没有性交迹象、也没有搏斗的痕迹,公安机关仍然必须查明,李树芬为什么会突然跳河自杀?她为什么没有在其他时间独自投河,恰恰选择在和朋友一起外出时自尽?其中是否存在某些隐秘的内情?只有澄清了这些疑问,尸检结果才不会成为还原真相的孤证,人们才能了解到花季少女突然夭亡的心理原因与社会症结。无论对于渴望真相的李树芬家人来说,还是对于当地所有关注事态进展的公众而言,这个求解过程都是非常必要的。

  曾有传闻说,李树芬的叔叔李秀忠在争执中被公安人员殴打致死,后来有关机构查明,李秀忠并没有死,也没有受到公安人员的虐待。但另一方面,新闻报道证实,李秀忠的确与当地公安机关的个别警员产生过摩擦,其后受到了多名不明身份者的群殴。李秀忠被打之后,社会上还传出流言,说有人要置李树芬的哥哥于死地,李树芬的家人为此外出避祸。不难看出,这两件事情的发生与李树芬的死亡以及其家人的不断申告是有关系的,那么,到底有没有,或究竟是什么人在威胁李秀忠等人的生命安全呢?如果不能查明此事,我们就很难看清瓮安事件之所以愈演愈烈的关键所在,也就难以辨明当地社会矛盾的复杂和纠结。

   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曾指出,一起“单纯的民事案件”之所以会酿成严重的打、砸、抢、烧群体性事件,“其中必有深层次的因素”。他对“深层次因素”的解释是,“一些社会矛盾长期积累,多种纠纷相互交织,一些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一些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矿群纠纷、移民纠纷、拆迁纠纷突出,干群关系紧张,治安环境不够好”。此外,相关新闻材料证实,当地刑事案件破案率只有一半左右(《贵州日报》),“玉山帮”等黑恶势力在当地“横行已久”(《贵州都市报》),不少学生也被迫加入了帮派。由此产生了两个疑问,一是帮派势力向校园渗透,与李树芬的死亡有无内在联系?二是黑恶组织做大、社会矛盾交织以至于社会秩序失控,与当地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的失职有无联系?只有回答了这两个问题,李树芬死因的结论才能让人信服,对瓮安群体性事件的反思才算触及了实质。

    瓮安群体性事件的起因或许是简单的,但简单的起因却导致令人痛心的后果,其复杂的社会背景值得所有人深思。贵州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有必要以瓮安事件为标本,透彻地查明所有令人困惑不解的谜团,还原李树芬死亡事件的真实面貌,找到事态恶化、激化的根源,惟其如此,才能实现长治久安的目标,才能让令人震惊的事件不再发生。

 

  附:新京报社论:

“实属必然”:瓮安事件沉甸甸的警示 

 http://www.thebeijingnews.com/comment/shelun/2008/07-05/021@081333.htm

 2008-7-5 8:13:33 · 来源: 新京报  

  种种信息表明,6·28瓮安事件正向理性和稳定的方向发展:事件本身已经平息,各种权威信息也已迅速公开,真相正一步步揭示;同时,有关部门的深刻反思和对主政官员的问责,也已雷厉风行地进行。

  面对这起群体性突发事件,当地党政部门正视社会矛盾的态度和清醒认识,令人印象深刻。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指出:这起事件“看似偶然,实属必然,迟早都会发生”,事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瓮安县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加之有的领导干部和公安民警长期以来失职渎职,导致社会治安不好,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

  基于对这起事件的清醒认识,当地在依法追究参与打砸烧的犯罪嫌疑人的同时,也问责了一些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相关官员,瓮安县县委书记、县长、公安局政委和局长等均已被免职。同样,信息的及时公开,听取各种意见的座谈会的举行,遗体鉴定的公众参与等,这些合法而理性的举措,使得这起事件渐呈平息之态势。

  其实,瓮安事件是典型的“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群体性事件,这类事件往往事前无明显征兆,一旦有个导火索,便会迅速演变,规模和行为的激烈程度都迅速扩大,处置起来难度很大。

  防范类似的群体性事件,关键在平时。这就要求地方政府能站稳中立的裁判者立场,切实维护好、发展好公众的根本利益,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基本权利,建立起公众对政府的忠诚和信赖;同时,司法也要把政府和公众个人摆在平等的地位上,力避出现公民求告无门的境况。否则,如果平时的一些小事处理不好、处理不公,无数的小事,在无数群众之间口口相传,最终就会酿成影响当地社会整体稳定的大事。

  然而,越是社会矛盾凸显,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往往越缺乏耐心、缺乏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乃至出了矛盾后,过分迷信“快刀斩乱麻”的办法。如石宗源所说,“一些干部工作不作为、不到位,一出事,就把公安机关推上第一线,群众意见很大”。这样处理,效果可想而知:看起来问题解决了,事件平息了,但已经存在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矛盾没有解决,深层次的干群矛盾却在积累、在发酵。久而久之,在一些地方,社会主要矛盾就演变成了干群矛盾,为群体事件的爆发,埋下了诱因。

  从这个意义上说,瓮安县相关官员被问责,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修复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裂痕。但是,即便从瓮安县本身,这起事件所表现出来的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方面的遗留问题也需要尽快调查解决,而从更大的意义上看,显然不能仅仅满足于一个具体事件的平息,更应该举一反三,通过一系列体制机制的革新,完善公民权利保护,使权力切实受到监督和制约,防范此类事件在异时异地重演。由此,“实属必然”的清醒判断,是瓮安事件对社会一个沉甸甸的警示。

 

  相关报道见A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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